磅礴之声矩阵合作伙伴昭通《都市在线》日前接到彝良县龙海镇放牛村中坝组村民爆料,据爆料者说:彝良县龙海镇放牛村中坝组与彝良县牛街镇果稠村牛鼻组地界相连,彝良县龙海镇放牛村中坝组有一片集体(经济林地)总面积约有(1千)余亩,该片林地主要农作物为方竹,每年秋季农历8月初至8月中旬开始采笋,该片林地大约可以采笋60余吨按往年价格来算,总收入大约为40余万元人民币涉及20余户农户利益,至今一直发生纠纷,村民多次依法上访到林地调处相关单位,并上过"昭通广播电台.乌蒙之声政风行风热线",该片经济林地先后经过县级政府部门三次调解,至今未得到妥善公平处理,村民怀疑政府部门有人干预办案。相关部门涉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该片林地纠纷先后经过当地县级政府部门多次调解,政府部门从未下发过任何正式书面材料协议,均为口头协议。调解后,未确权登记依法向村民颁发林权证。
近日,彝政发()36号文件处理决定,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恰当。没有根据《森林、土地管理条例》及《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即以年山林土地承包合同的有关证据结合两乡镇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确定权属,严重侵犯了龙海镇村民的合法权益,目前彝良县龙海镇放牛村中坝组村民已委托代理人依法向昭通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
彝政发()36号文件处理决定
彝政发()36号文件处理决定全文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当地村民的爆料内容:
彝良县龙海镇放牛村中坝组与牛街镇果稠村牛鼻组地界相连,位于彝良县龙海镇放牛村中坝组有一片集体(经济林地)总面积约有(1千)余亩,四至地界:东至岩洞坪至茶叶坪、南至杨石梨至山王岰顺环路至艾祖洪房子、西至白蜡树湾至老抓坡、北至分水岭至上马坪顺岩贤下接何有贵包包。
图片来源:县林草局(注:该图两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标注错误)
行政区域地界:马杠梁子至上马坪岩贤至岩洞坪至石家厂,年至年间集体生产队时落实“中央政策”两山落实,实行土地承包下户,集体生产队不在成立,中坝生产大队将该块林地部分分别承包给龙海乡放牛村中坝组的艾宗华、艾宗云、叶大章、王照春、等7户农户经营管理,部分为集体所有,分家后现有11户群众经营。该区域地名分别叫做“后湾大偏”、“陈家屋基和艾四包”、“各腾包”、“后山偏子”、“两天窝偏子”、“窑偏”等地名,自“四固定”至年完全是龙海镇放牛村中坝组村民经营没有任何争议纠纷,且于年县人民政府已颁发社员自留山林地使用证作为使用依据。
年林改,林权承包合同到期,重续合同时,牛街镇果稠村民看上该林地属经济林地有收益,牛街镇果稠村牛鼻组村民与负责林改工作人员采用不正当渠道,擅自篡改四至地界,就把原本属于龙海镇行政区域内的部分经济林填在自己的林权证上
年牛街镇果稠村牛鼻组村民拿到林权证后就说该林业属于自己所有,之后双方发生争议,随后龙海镇放牛村中坝组村民把双方发生的矛盾纠纷当中的情况及实事,依法反应到彝良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于年11月20日,彝良县人民政府就我县牛街镇及龙海镇5个片区的山林权属纠纷依法做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并下发彝政发()号文件。
年11月20日,彝良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号文件当中,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结合年行政区域勘定界线,处理决定,就该争议地当中大约有余亩平分,“即以杨石梨树直下至湾心,从湾心直下至艾四包下横路(面对杨石梨),左边林地林木所有权为牛街镇果稠村集体所有,右边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龙海乡放牛村中坝群众所有,从艾四包环路至牛车路到何有贵包包,(站在何有贵包包面向山上)以左边20米沟为界。上为龙海镇中坝组所有,下为牛街镇果稠村集体所有。
该林地龙海镇放牛村中坝组村民经营到年,再次发生争执,龙海镇放牛村中坝组村民依法上访到彝良县人民政府及林业纠纷调处相关单位,于年9月27日,彝良县人民政府牵头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并组成工作组,实地到龙海镇与牛街镇纠纷地又一次进行现场调解处理。最终调解结果,除了少量的部分林地管理权属,彝良县人民政府依法按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双方所持有的证据,依然依法把原本属于申请人的林地调解给龙海镇村民经营管理。
即以何有贵包包起,以原修公路横过新房子屋基在接席家平过来的小路为界,(上至上马坪横路顺岩贤下至何有贵包包,下岩洞坪顺岩洞至杨石梨。调解结果与第一次年处理决定差不多大体相符合,以上调解,彝良县龙海镇放牛村中坝组经营至年秋。年第三次发生争议,于年秋,牛街镇果稠村牛鼻组村民得寸进尺,将原有没有发生过任何争议地的地块,总面积大约有余亩的经济林地非法卖给第三方经营管理。
年秋至春,完全是第三方强行经营管理,在第三方强行经营管理期间多次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村民到自己家林地采笋,第三方多次打伤申请人,申请人多次请求政府处理,相关单位一拖再拖,部门之间“踢皮球”的技术一个比一个好,一直没有理会申请人。秋在全国扫黑除恶的政策下,申请人联名举报第三方涉黑,彝良县公安局扫黑办接到举报信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就涉及林地纠纷事件作出工作安排布署根据《林业相关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下》因涉及林业纠纷,任何承包流转合同均无效,会议要求,龙海镇、牛街镇两个派出所负责人,给双方群众打好招呼,在政府没有作出处理决定书之前,双方按以前调解的四至地界各自经营管理,责令第三方退出,在全国扫黑除恶的政策下,第三方才勉强退出。
近年来,龙海镇放牛村中坝组村民依法多次上访,经过数十次的上访至今依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近日,年8月24日彝良县人民政府印发()36号文件关于龙海镇放牛村中坝组、发地两个村民小组与牛街镇果稠村牛鼻组小组后逢子老抓坡林地争议的处理决定书,彝良县人民政府在处理决定书中适用处理的方法不当,没有严格核实及按照林业相关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谁在干预办案?
在依法维权上访过程中,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合法权益提交了多组证据,证明该争议地属于龙海镇放牛村中坝村民所有,在牛街镇群众证明其主张合法权益中,多组证据非原件模糊看不清,在彝良县人民政府彝政发()36号文件中,彝良县人民政府没有核实其真实性及举证颁发牛街镇林权证的事实依据。且采用《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林业纠纷相关处理办法处决以及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对()第号复印件,()第号,()第号《林权证》给予收回,并公告作废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还将原本属于龙海镇的林地经营管理权属确定给牛街镇果稠牛鼻组村民经营,适用法律法规处理方案不恰当。是谁在干预办案?
彝政发()36号文件处理决定,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当。
据彝良县人民政府彝政发()36号文件,年11月15日《牛街镇人民政府与龙海乡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复印件》,该争议地完全在牛街镇行政区域内,这组证据不成立。
图片来源:县林草局(注:该图两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标注错误)
龙海镇村民所持有的相关证件,四至地界:东至岩洞坪至茶叶坪、南至杨石利至山王岰顺环路至艾祖洪房子、西至白蜡树湾至老抓坡、北分水岭至上马坪顺岩贤下接何有贵包包。行政区域地界:马杠梁子至上马坪岩贤至岩洞坪至石家厂,完全在龙海镇行政区域内,并不在牛街镇行政区域内。
牛街镇果稠村牛鼻组所持有年的《牛街公社山林权登记册》及林权权属证上的“上马坪”地块,无论是坐落以及四至地界没有任何一处与龙海镇放牛村中坝组村民所持有的自留地证件及公社山林权登记册重复,该证件不在争议地块内,请彝良县人民政府举证双方林权证重复的事实依据。
牛街镇牛鼻组所持有的彝林证()第号《林权证》复印件,文怀亮的彝林证字()第号《林权证》及邱仕坤的彝林证字()第号《林权证》,拟证明该两证登记的小地名“何友贵屋基偏子”及“中埂左边”的林地在争议区域范围内。虽证明该地块是在争议地块内,年牛街镇所颁发的证件与原有的年及年所持有的公社山林权登记册不一致,请彝良县人民政府举证颁发牛街镇()第号《林权证》复印件,文怀亮的彝林证字()第号《林权证》及邱仕坤的彝林证字()第号林权证的事实依据。
如果无法举证请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以年山林土地承包合同的有关证据确定权属;昭通市林改文件精神因林改勾图由重复勾绘产生的山林权属争议作为无效依据处理,其山林权属应归长期经营受理的一方所有。如果有山林权属争议纠纷,山林权证不能发放,应该收回该证件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牟贤清户,彝发字第号《云南省彝良县土地房产所有证》是有个叫“后棚子”这个地名,但,均是旱地、耕地、即以斗来衡算,没有亩计数量,四至地界线均不在争议地范围内,冯玉平年《家庭联产承办责任制合同书》虽能证明证件上是有个叫“后棚子”这个地名,但,均是耕地、包产地,四至地界线均不在争议地范围内,该争议地主要是山林木林地,以灌木林竹林为主,历史以来从未耕种过与旱地、耕地包产地无关联。
“艾四包”这片林地主要是经济林地并且是龙海镇放牛村民所造,申请人依法持有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证据,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接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将这片地的权属确定给牛街镇,适用法律法规不恰当。
牛街镇牛鼻组所持有的彝林证()第号《林权证》复印件,文怀亮的彝林证字()第号《林权证》及邱仕坤的彝林证字()第号《林权证》,与年及牛街镇公社登记册信息不一致,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隐時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林权证无效,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回原林权证并公告作废;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作失误导致林地权属登记错误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纠正;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彝政发()36号文件来看,该争议地林权证件重复,根据年及年的《牛街公社山林权登记册》和《彝良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证》登记的林地,从何友贵堡堡顺横路至茶叶坪以上与申请人艾宗华等7户年社员自留山证和山林权登记册登记的林地、实际经营的林地重叠的事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是谁在干预办案?
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以年山林土地承包合同的有关证据确定权属;根据昭通市林改文件精神因林改勾图由重复勾绘产生的山林权属争议作为无效依据处理,其山林权属应归长期经营受理的一方所有。
如果有山林权属争议纠纷,山林权证不能发放,该收回该证件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申请人因不服彝良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彝政发()36号文件处理决定,申请复议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恰当,没有根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以年山林土地承包合同的有关证据结合行政区域界线确定权属,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当地政府依法撤销彝政发()36号文件的处理决定,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多年依法上访为何迟迟没有得到回复,应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是否有人干预办案?如果有,必须查处,适用党内警告、记过、情节严重的应当开除的公职人员即开除公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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