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漳州政府网获悉,日前漳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提高漳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经漳州市政府同意,决定年大力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加快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
根据该通知,按照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第三档(元/月)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长泰县、东山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元/年;执行第四档(元/月)的南靖县、华安县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元/年;执行第四档(元/月)的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75%以上提标,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元/年。
同时适当提高漳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补助水平,实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县(市、区),农村居民人均补助水平应达到元/月以上,其他县的农村居民人均补助水平应达到元以上。常山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参照执行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提标后增加的资金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财政负责,芗城区、龙文区按市区财政体制分担,从年1月份起发放。
来源:东南网记者林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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