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海市年度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通知
依据漳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就业创业工作贯彻落实的通知》(漳人社〔〕号)文件规定,结合龙海实际情况,企业(单位)招用以下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1、具有漳州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龙海市劳动就业中心登记失业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城镇居民;
2、具有福建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龙海市劳动就业中心进行求职登记的(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满40周岁以上人员;(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
补贴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友情提示:是补贴年度
具体申请时间,申请材料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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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海市劳动就业中心
编辑/林芃
责编/许燕燕
监制/刘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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