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有排污资质的正规电镀厂,但因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现象而造成违规排放有毒重金属,导致电镀公司和相关人员均被判刑。
年10月8日,经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龙海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市烨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烨明公司”)罚金8万元,分别判处法定代表人郭某和现场管理人员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4万元。
烨明公司设立于年,位于龙海浮宫镇,主要从事五金产品的加工电镀等业务。法定代表人系郭某,现场管理人员兼厂长系陈某。
年5月间,烨明公司因环境问题被要求责令整改,经过整改后申请恢复生产,得到同意,但公司相关主管人员却仍未真正重视生产经营中的环保问题,未注意定期巡查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年10月16日,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环保设施不完善,存在雨污分流不彻底、跑冒滴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现象,致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经监测,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总镍、总铬等重金属浓度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3倍以上。
案发后,郭某、陈某均于年8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今年6月,龙海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烨明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中非法排放含镍、铬等重金属类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郭某、陈某作为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应当对本单位的污染环境犯罪负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林毅杨伟清 陈志龙导报记者王龙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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