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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龙海这些地方在征地补偿和安置补

来源:龙海市 时间:2018-9-27

龙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龙海市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

土地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综〔〕51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号),我市决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海市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信息

  -06-01地块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征收东园镇厚境村水田1.公顷。其“四至”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四、青苗补偿费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实施,具体按《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综〔〕51号)文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本批次用地征收安置将全部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补助费拨付到当地镇政府设立的征迁专户,由该镇征迁专户直接拨付被征收土地单位,再由被征收土地单位负责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需安置的农业人员。

  六、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海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66号)执行。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次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

  八、注意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征地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二)从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如未能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征地实施单位)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龙海市人民政府

年6月27日

龙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龙海市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

土地征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综〔〕51号)和《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互通增设出入口改造工程与漳州东运营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龙政综〔〕38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海市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号),我市决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海市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信息

  -7-1地块批准用途为交通运输类用地,位于龙海市榜山镇,核减后用地面积6.公顷。其中梧浦村面积6.公顷,地类面积为耕地6.公顷(水田6.公顷)、其他农用地0.公顷(农村道路0.公顷、沟渠0.公顷、田坎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河流水面0.公顷);长洲村面积0.公顷,地类面积为耕地0.公顷(水田0.公顷)。其“四至”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四、青苗补偿费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不低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实施,具体按《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综〔〕51号)第三条、第四条和《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互通增设出入口改造工程与漳州东运营服务中心及配套工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龙政综〔〕38号)具体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

  本批次用地征收安置将全部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补助费拨付到当地镇政府设立的征迁专户,由该镇征迁专户直接拨付被征收土地单位,再由被征收土地单位负责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需安置的农业人员。

  六、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按《龙海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执行。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次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

  八、注意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征地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二)从征地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如未能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征地实施单位)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龙海市人民政府

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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