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标题下蓝字「龙海生活通」可快速 漳州新闻网讯(杨伟清林毅)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不惜以污染环境为代价。12月23日,经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龙海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锦榕”电镀加工厂位于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金山村,厂房为向他人租赁。年11月初至年1月13日间,艾某在明知“锦榕”电镀加工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审批手续和未安装污水处理装置的情况下,仍然在该厂负责生产经营和现场管理工作。该电镀厂主要利用镍板、铜板、硫酸等原材料,从事小五金拉链头等半成品的镀化、清洗等电镀工序。在从事电镀作业过程中,他们将重金属镍、铬含量严重超标的生产废水直接外排至厂房附近的水沟,进入外环境,直至年1月13日被环保部门查获。
经检测,环保部门执法人员于查获当日17时许所采集的电镀厂废水含总铬35.8mg/L、总镍31.2mg/L,分别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规定的标准值34.8倍、61.4倍;18时许所采集的电镀厂废水含总镍3.94mg/L,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规定的标准值6.88倍。案发后,艾某于年3月1日主动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投案。
检察官释法:本案被告人非法排放重金属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根据刑法第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了解,近年来,龙海范围内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影响。龙海市发生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主要是污染环境犯罪,表现为无证电镀厂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法排放超标重金属类污染物。为落实漳州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七个五”战略部署,贯彻漳州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建设年活动的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龙海市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了打击污染环境刑事犯罪专项行动,共起诉污染环境案件8件10人,有效遏制了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司法水平,全力保障美丽龙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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