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龙海汽车工业园项目用地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号)精神,我市制定印发《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综〔〕51号)并于年3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政策衔接,经研究同意,现将我市《龙海汽车工业园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龙政综〔〕号)第十条调整如下: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含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费用标准征收集体土地耕地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亩;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亩。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果树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元/亩实施。
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专用管道迁改事宜,由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当地政府给予配合并负责征地、赔青。
请遵照执行。
龙海市人民政府
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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