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龙海市区域内的民用小型
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通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年9月30日止,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未经依法批准,在龙海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飞行、升放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空飘物。
二、龙海市公安局会同市气象局、文体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局、环保局、市监局等部门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必要时,直接采取临时封存措施。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龙海市公安局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必要时,依法查封、扣押相关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年9月30日;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黑飞的,给予最先举报有功人元奖励元;避免发生重大涉爆涉枪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故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元至0元。
举报单位或个人未向公安机关报备的低慢小目标而私存,公安机关根据私存品种、数量,给予最先举报人员10至0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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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人民政府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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