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龙海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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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南太武高新产业园区、滨海新城
核心区和港尾镇中心片区集体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障龙海市南太武高新产业园区、滨海新城核心区和港尾镇中心片区建设项目顺利开展,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及房屋征收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龙海市港尾镇实际,并参照周边区域实践做法,制定龙海市南太武高新产业园区、滨海新城核心区和港尾镇中心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下称《方案》)。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龙海市南太武高新产业园区、滨海新城核心区和港尾镇中心片区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征收范围以项目用地红线为准。
二、征收对象和补偿范围
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下称被征收人),补偿范围为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二次装修等。
三、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期限、搬迁期限
征收部门:龙海市国土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龙海市港尾镇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由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款、安置房。
征收期限:以龙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项目建设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住宅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就近安置在港尾镇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安置小区,具体安置房源以征收公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由港尾镇人民政府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征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土地合法批准手续的认定
持有下列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建设书证材料之一的被征收房屋,其使用土地认定为有效权源用地:
(一)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建成的无有效土地权源手续的原建房屋,依法依规认定建造时间后,可视为原建房屋权属合法,与具有有效土地权源手续的房屋同等征收补偿安置。认定年1月1日前建造的原建房屋按以下程序办理,由港尾镇人民政府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1.由被征收人出具建造年限相关证明材料;
2.经被征收人所属村委会审核研究,情况属实的,报港尾镇人民政府认定;
3.港尾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向被征收原建房屋所在村村民进行公示调查,如10日的公示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可以认定为年1月1日前建造的原建房屋。
七、被征收房屋合法批准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持有前款规定的有效权源用地的被征收房屋,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已建的被征收住宅房三层及以下部分认定为完全产权,视为合法建筑物;超过三层以上部分,除有权机关批准外,其余按本《方案》第二十四条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住宅房处理。
(二)其他住宅房建筑面积的认定计算,按本《方案》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GB/T·1-《房产测量规范》规定计算。
八、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确定
(一)各类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详见附件。
(二)对本《方案》所列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同一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安置房的市场价同时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征收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征收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工作的实施。经估价机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的,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货币补偿奖励、优惠性扩购及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等的相关优惠政策。
九、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营业性用房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面积对等、差价不补、限量扩购”及“先腾房签订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次编订《协议》顺序号,被征收人凭《协议》顺序号依次选房,多个被征收人在同一时间要求签订《协议》的,以抽签形式确定《协议》顺序号。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应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否则,原编订的《协议》顺序号给予取消,按实际完成搬迁腾房的时间另行编号。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征收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的共有权人对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被征收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3.住宅房、营业性用房可选择全部产权调换或全部货币补偿,也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产权调换部分只能等面积调换,不予扩购。
(二)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三)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祠堂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他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前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同时办理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补偿
十一、征收集体土地(含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住宅用地:建筑物占地连同地上建筑物等按附件1的标准给予综合补偿,合法批准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其他空地(埕、天井等)按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含土方回填费、地上青苗、果树作物的补偿)。单层平房按现状有建设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增加土地补偿费元/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的除外)。
(二)征收企业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合法批准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面积按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偿(含土方回填费用补偿);建筑物按附件4标准补偿。
(三)征收本条(一)、(二)项外集体所有土地的按《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龙政综〔〕51号)规定执行,即耕地土地补偿费2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亩;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13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亩。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果树及地上附着物按附件8标准另行给予补偿。
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农村人饮自来水管等专用管道迁改事宜,由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当地政府给予配合并负责征地、赔青。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十二、被征收户人口的认定
(一)符合计划生育出生、婚嫁、在校大中专生、现役士官和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等正常入户,应计入被征收户人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被征收户人口:已被征收安置的户(人)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离退休)、现役军官,空挂户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未按规定缴清社会抚养费(由镇村两级证明),非本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不应计入的户(人)口。
十三、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
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档次,按附件1、附件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1.安置房安置价、优惠价及市场价:安置价多层住宅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元/平方米;优惠价为多层住宅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元/平方米;市场价为安置时段内该区域普通商品房市场均价。
2.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给予计算可安置面积,给予产权调换,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面积的,超过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安置价购买;超过部分在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住宅房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采用评估方式的,按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差缴纳差价。
3.一本房屋产权证(共有权证不计)原则上给予产权调换一套住宅安置房;在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住宅房有效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可按以下办法调换:
(1)平方米~(含)平方米最多可选择2套安置房;
(2)平方米~(含)平方米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
(3)平方米以上最多可以选择4套安置房。
被征收人实际产权调换套数由被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和征收当期对应的安置房源、户型等情况决定,征收实施单位不再另期提供其他安置房源调换。
4.以户为单位,户口人均合法房屋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住宅房困难户,安置补足30平方米,补足部分免交购房款(已经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或房屋流转的不享受此优惠)。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的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包含违法建筑的折算面积);户口为具有在市政府发出征收公告一年前已居住的常住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所在地公安户籍证明),且以实际居住家庭成员直系亲属为依据(婚嫁、出生、死亡等正常人口增减除外);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
十四、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营业性用房的认定:被征收房屋在镇级以上主、次干道第一列底层第一自然开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认定为营业性用房:
1.已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级差地租且批建手续完整的;
2.市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前办理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能提供税费收缴凭证的;
3.市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时仍在实际营业的;
4.有延续经营的。
(二)营业性用房面积计算范围
1.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进深10米以内(含10米)的面积为有效营业面积,进深不足10米的以实际计算,超过10米的部分按住宅面积标准补偿安置。
2.被征收营业性用房可计算产权的夹层面积,按住宅房面积计算。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件3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
1.营业性安置房安置价为1元/平方米,市场价为元/平方米。
2.经认定的被征收的有效营业面积分别按1︰1(省道、县道)和1︰0.7(村道)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营业性安置房户型。营业性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有效营业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有效营业面积超过营业性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采用评估方式的,按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差缴纳差价。
3.营业性用房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为主;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每间营业性用房安置一间营业性用房。营业性安置用房可计算产权的夹层按该片区住宅的市场价格计算,或用被征收住宅面积进行产权调换。
(五)手续不全的营业性用房
1.仅能提供缴纳级差地租凭证的,若能在征收规定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面积的8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2.仅能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费收缴凭证,但未能提供缴纳级差地租凭证的,原则上按有效面积的3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若能在征收规定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有效面积的50%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六)违法、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一律不按营业性用房补偿安置,按本《方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补偿。
十五、企业用房、临时建筑物、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
(一)企业的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等按附件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临时建筑物按附件6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三)房屋附属物、构筑物按附件7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搬迁补助临时过渡停业停产补偿
十六、搬迁补助
货币补偿的,按附件5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自行过渡的按附件5标准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十七、临时过渡
(一)搬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鼓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以下办法逐季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10元/平方米·月。在征收规定时间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对于年龄高于65周岁的被征收人,按元/人·月给予临时过渡生活补助。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时间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交房止。由于征收实施单位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附件5标准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单位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天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按时办妥的,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给予增加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未按时办妥的,自发出书面交房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十八、营业性用房停业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因征收造成营业性用房停业的,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业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经认定的有效营业面积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方法发放停业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十九、企业停产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的,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等生产性建筑面积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二十、特殊补助
(一)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且常住户口在搬迁范围内的特殊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元/人;
2.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级残疾的元/人、二级残疾的元/人、三级残疾的元/人、四级残疾的元/人;
3.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0元/户;
4.计生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0元/户。
(二)以上条款同一项目的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征收通告发布之日。
奖励
二十一、住宅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有效面积一次性给予元/平方米奖励。
(二)个人宅基地未建至三层的部分,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根据被征收人申请,被征收人在征收计算过程中抵扣元/平方米的建房成本差价后,可按三层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未建房安置奖励。
(三)持有合法土地权源的未建设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出土地的,给予平方米购房指标奖励,购房价按安置价缴纳。
二十二、营业性用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有效营业性用房面积一次性给予元/平方米奖励。
二十三、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元/平方米奖励。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物处理
二十四、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住宅房
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住宅房的认定,以年和年地形图、地籍图和各个时段的航拍图等相关资料等为依据。
(一)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期间建造但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住宅房,按以下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向镇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有关费用但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的(不含违章建设罚款等非建房申请费用,建房相关费用发票未载明用地面积的按最高不超过平方米计算,下同),原则上按被征收住宅房建筑面积的5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照顾。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住宅房建筑面积的9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奖励。
有向村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有关费用但未取得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相关费用发票未载明用地面积的按最高不超过平方米计算),原则上按被征收住宅房建筑面积的4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照顾。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房住宅房建筑面积的8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奖励。
2.没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住宅房建筑面积的3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照顾。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腾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建筑面积的70%计算有效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奖励。
(二)年1月1日至3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的住宅房,按以下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1.有向镇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有关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积的50%给予补偿安置照顾。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积的80%给予补偿安置奖励。
有向村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土地补偿等有关费用的,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积的40%给予补偿安置照顾。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积的70%给予补偿安置奖励。
2.没有向镇(村)交纳申请建房相关费用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照顾。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建筑面积的60%给予补偿安置奖励。
(三)4年1月1日(“两违整治”)至市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前违法、违章建造的住宅房,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能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框架结构元/平方米、砖混结构元/平方米、砖木结构元/平方米;超过规定的征收期限未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不给予材料费补助,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市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违法、违章建造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十五、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
凡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的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依照本《方案》第二十四条关于住宅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的打折方案计算有效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其他规定
二十六、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且阁楼的底层层高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补偿安置:
(一)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部分,按该部分阁楼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二)阁楼层高在2.2米以下的部分,按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为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物的,阁楼参照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阁楼层高按房产测量技术规范执行和认定。
二十七、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二十八、被征收房屋征收前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存在欠费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补交;需要办理迁移手续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二十九、安置房的“两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征收实施单位(或授权被委托人)统一办理,被征收人应予协助;办理“两证”所应交纳的税费,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的“两证”(含其他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存档,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没有“两证”和安置房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十、安置房的建设标标准
安置房的室外公共配套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室内装饰标准包含如下内容:
(一)铝合金窗或塑钢窗、一道入户防火门,营业性安置房安装彩钢卷帘门;
(二)内墙水泥砂浆打底,地板水泥砂浆找平;
(三)房间、厨房、卫生间各装白炽灯一盏、开关一个、插座至少二个,厨房、卫生间水龙头至少安装一个;
(四)水、电、管道燃气均一套一表安装到户,开户费由用户自理;
(五)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线路入户,开户费由用户自理;
(六)单元门及户内设置非可视对讲系统。
罚则
三十一、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
三十二、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依法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或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不予享受本《方案》所规定的产权调换补差减免、货币补偿奖励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三十三、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三十五、被征收人对丈量面积、附属物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勘丈成果图册五天内要求复核,并以复核结果为准。
三十六、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协议》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核对后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核对后的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或各个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批准文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需迁移的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用户凭证;
(五)营业性用房还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缴税凭证等有关手续;
(六)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十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土地房屋征收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三十八、本《方案》解释权归龙海市国土资源局。
三十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发布前已启动项目仍按原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附件:1.被征收住宅房货币补偿标准表(不含装修补偿)
2.被征收住宅装修分类表
3.被征收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
4.被征收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
房货币补偿标准表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6.被征收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7.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8.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说明:1.每亩合理丛(株)数为科学种植丛(株)数,实际种植超过合理丛(株)数的,以合理丛(株)数计算;不足合理丛(株)数的、以实际种植数计算。
2.同一地块套种多种青苗的,按标准高的青苗给予补偿,其他作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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